《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正式实施
发布时间:2023-07-04 09:24:35 来源:人民网-安徽频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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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网铜陵7月3日电(陶伟)高效一流的营商环境既是生产力,更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。人民网安徽频道从铜陵市获悉,7月1日起,《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,为铜陵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提供法治保障。
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近年来,铜陵市不断对标先进地区创新做法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。此次《条例》出台,聚焦用法治手段解决市场主体培育不足、回应诉求、要素保障不到位、企业和群众办事仍不够便利、监管执法不规范等问题,进一步提高全市投资吸引力、发展竞争力和企业获得感,推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。

《条例》共二十五条,重点对市场主体培育与开办便利服务及要素保障、政务服务、规范监管执法、追责免责等内容作出规定。

值得一提的是,《条例》有五大鲜明的“铜陵特点”“铜陵特色”:

一是创制了优化营商人文环境的制度规定。《条例》第四条明确了“设立企业家日”、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,可以“授予荣誉市民”等规定。

二是着力破解铜陵营商环境中具体的“痛点”“堵点”问题。例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“市和县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,支持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,扩大信用贷款规模,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。”针对的是信用贷款占比较少的问题;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“市和县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,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,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。”针对的是企业普遍反映的职工通勤困难问题。

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。《条例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,“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,对基本条件具备、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,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,经申请人承诺,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,并及时作出决定。”

四是促进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地落实。《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“对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,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,确保质量和安全,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。”

五是大力倡导服务型执法与非必要不处罚。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二、三款规定,“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、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,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。”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,细化、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,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。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。”

此外,《条例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,建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”制度。该制度将有利于促进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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