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全球速看料】【与“典”同行】跳单引风波 释法止纠纷
发布时间:2023-06-30 04:37:22 来源:互联网


【资料图】

电视剧《安家》中有这样一个情节,饲料大王林茂根一心想买公馆老洋房,委托中介房似锦为自己寻找。但最终,房似锦辛辛苦苦跑遍上海滩寻来的独家房源,林茂根却绕过她和公馆主人私下完成交易——她被林茂根跳单了,一分中介费也没有收到。那么,在现实生活中,确如剧中所演一般,委托人跳单后便不再需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?近日,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某公司欲承租办公场地,委托某中介服务公司代为寻找。几经找寻后,该中介公司为其找到一处厂房,经现场看房考察后,该公司与中介服务公司签署了《看房确认书》,其中约定若该公司经中介服务公司介绍后租赁厂房,应向中介公司支付首月租金50%作为佣金。后中介服务公司通过微信与该公司沟通租赁事宜,该公司表示还需考虑,之后将中介服务公司微信拉黑。一段时间后,中介服务公司得知该公司绕过自己,已经私下和出租方签订《租赁合同》。中介服务公司多次向该公司讨要佣金未果,遂诉至昌邑法院,要求该公司依约向其支付中介报酬。

经查明,该公司确实存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这一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。承办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,结合民法典规定,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。经法官耐心释法析理,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诚信的“跳单”行为,表示愿意向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中介报酬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该公司向中介服务公司支付20000元中介报酬。

法官说法:

“跳单”又称“跳中介”,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现象。近年来房屋买卖租赁市场“跳单”现象屡见不鲜,民法典颁布后首次将禁止“跳单”上升到法律层面,对“跳单”行为进行了合理限制。

实践中,中介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,通常会在中介合同中载明禁止委托人“跳单”的条款。但是,禁止“跳单”并不意味着中介人可以因此限制委托人的自由选择权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号表明,当房源信息由多个中介发布,委托人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,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、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,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,故不构成违约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,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不应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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